三、公司住所
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住所,该住所必须处在该公司登记机关所管辖的区域内。
2.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也是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等。
3.住所是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变更住所不作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针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在公司立法中,整体来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就两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
1.在有限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以外,下列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1)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由章程规定。
(2)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章程有规定的依照章程,未规定的依照法律。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章程规定。
(4)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任期、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5)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
(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决议,由章程规定。
2.在股份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82条规定的内容外,以下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1)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依法规定。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章程规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8很多学员提问:公司章程何时生效?
——这个问题公司法规定不明。一般认为,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自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生效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1—19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化?
——新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的自治,因此章程的作用更大,公司法中很多地方规定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