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46条)。“房随地走”。请与《物权法》182、183条比较。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47条)。“地随房走”。请与《物权法》第182、183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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