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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峡-商法经济法精解(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2日
  商 法
  第一章 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法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2、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所谓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2)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
  (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⑤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来源:www.examda.com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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