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张海峡-商法经济法精解(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2日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专题一:破产法程序规则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法人 
  2、非国有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4、合伙企业 
  5、涉外效力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概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三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三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②属于应当不予受理情形的; 来源:考
  ③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财产监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①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表现为以下三个规定:
  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
  三、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