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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峡-商法经济法精解(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2日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
      1.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来源:考试大网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概念
      是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为,此行为既包括取得票据的原件,也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
      2.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条件
      (1)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予收款人;来源:
      (3)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
      (4)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只有因税收、继承和增与这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三)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票据。
      1.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有: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证方式、付款方式;
      2.其他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
      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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