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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商法新大纲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2日

  二、商法新增考点解读
  合伙的类型:三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合伙企业投资人比较
  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自然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与限制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同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执行事务权限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合伙人均可成为执行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同普通合伙企业。来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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