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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1日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1)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3)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第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第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都必须要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第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源:www.examda.com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比如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证券公司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含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依照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现在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而且表现在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包括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包括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异,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所以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异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是由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2)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四、公司的分类

  尽管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理论上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而将其分别归入不同类型的公司分类之中。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之意义。有些类型的公司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故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意义,但从学理上进行把握和理解仍然是很重要的,它们对于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公司法的原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种分类标准都有一定的相对性而不是绝对的。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是指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

  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特别是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三种公司作出规定。但在不少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种类型的公司,尽管其数量只占少数。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生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广泛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调整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足,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确认。

  综上,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1、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2、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

  综上,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作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综上,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尽管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上,分公司可以归入非法人组织之中,非法人组织属于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另外一类法律主体

  3、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4、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和(3)跨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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