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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一章公司法第十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5日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可以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为其会议主席。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包括: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结果表现于董事会决议之中。崖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54、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的概念与分类。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股份具有以下特征: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通过股票这种证券形式表现出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第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毕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如优先股的胜利率事先约定,优先股先于普通股分配红利,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收回投资。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理论上说,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即可认为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与优先股。当然,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持有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可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即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即该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但通常各国公司法对发行多数表决权股限制较为严格;特别表决权股,即只对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

  (2)限制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通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限制表决权股,而且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实行。

  (3)无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即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我国公司法同样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般,理论上认为应当可以发行。

  第三,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1)记名股。这是指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记名股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要求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名股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记名股转让时,应作记名背书,并在移交股票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记载。

  (2)无记名股。这是指发行的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无记名股在转让时,只需在合法场所交付于受让人,即可发生股权转移的效力。无记名股票通常是向自然人股东发行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所以,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都是可以发行的。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四,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额面股,又称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我国公司法第129条将票面金额作为股票上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故而可以推知,我国实际上是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第五,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

  (1)国家股。这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2)法人股。这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根据投资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股又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三种。

  (3)个人股。这是指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两种。

  (4)外资股。这是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又分为法人外资股和个人外资股。

  2、股票的概念、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其次,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它仅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证券,而非创设股东权的证券。换言之,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而不是创设股东权。股东遗失股票,并不因此丧失股东权和股东资格。

  最后,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所表示的是股东的财产权。由此,股票持有者可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也就是说,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股东权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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