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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精讲第八章海商法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23日
  四、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二)提单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提单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这是根据签发时间不同进行的划分。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并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则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在货物实际装上船后可以换成已装船提单。

  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进行的划分。记名提单是记载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是在收货人一栏未做任何记载的提单,又称为空白提单。指示提单是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其中,记载了指示人的名称的是记名指示提单,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称的是不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一般理解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进行的划分.清洁提单是提单表面末对货物状况做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记载了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不良的提单。

  (三)提单的签发

  1、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应托运人清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墓本法定义务之一,承运人不能通过运输合同的规定减轻或取消这一法定义务。

  签发提单的只能是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未经授权签发的提单不能约束承运人。但船长签发的提单,法律推定为承运人签发,即使没有实际授权也要约束承运人。

  2、提单签发的时间

  提单签发的时间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上船以后。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签发的提单被称为“预借提单”。提单上必须真实记载提单签发的日期,如果记载的日期早于实际签发的日期,则称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违法的行为。

  (四)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一张正反两面都有记载的单据。提单正面通常记载本航次运输的基本情况,如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基本情况,装卸港口等。提单背面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承运人的标准合同条款,包括承运人责任、运费及其他费用、管辖权等。海商法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海商法虽然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以上十一项内容,但同时又规定,缺少其中一项或几项并不影响提单的效力,只要提单上的汜载能满足法律对提单定义的要求,即能具有提单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就可以。

  (五)提单的转让

  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海商法》第79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根据以上规定,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转让和不经背书直接转让。而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情况

  (1)记名背书是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字,又称为完全背书。

  (2)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字,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或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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