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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19条黄金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2日
  考点十

  1免责情形:经营者能够证明A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B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2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十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提示」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考点十二

  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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