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名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特别提示
1.比较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之异同;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注意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一般指以其财产出资为限,劳务出资难以量化,无法作为公司对外偿债的根本。考生应结合公司股东出资进行学习。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适用第16条之规定。 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出资数额登记】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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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应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禁止】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特别提示: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68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7条)。
2.有限合伙人实施第68条第2款规定的八项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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