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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规律与技巧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16日
  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
  单选多选不定项案例分析论述总计
  2010 20 30 8 22 0 80
  2009 20 30 8 22 0 80
  2008 20 30 8 20 25 103
  2007 20 30 8 22 0 80
  2006 20 30 10 22 35 117
  说明:2009年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分值为26分,刑事诉讼法部分占了4 分左右。2006年的论述题,其中一个论述角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
  (一)命题基本规律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2006年至今,客观题及案例分析题的总分都占到了80分左右。2006年、2008年,刑法还考到了论述题。如果加上论述题,刑法的分值就超过l00 分了。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对刑法的复习。
  要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452 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从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2007年考查因果关系的题目有3 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题目至少有5 道(含试卷四的案例)。2008年,这一趋势有增无减,还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点,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等。2009年纯理论性的题目有所减少,但2010年理论性题目又有所增加,案例分析题考查了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的几种不同理论观点。这种考法以前从未考过。所以,2011年,纯理论性题目还是会占据重要地位,考生仍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学习。
  我想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在复习时一定不要以偏、难、怪的知识点作为复习重点。在2008年以前(含2008年),刑法的题目相对而言难度较高,很多题目也比较古怪,但即使是这些古怪的题目,也都是有明确答案,并且刑法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的题目。对于大家争议很大的问题,我们司法考试通常是不考的。命题老师在命题时会有意识地回避这些争议。2009、2010年两年的命题更加显示出这个特点。这两年的题目相对而言简单了很多。大家从2010年考生在参考答案的异议专区所提的异议数目就能看出来,绝大多数题目是毫无争议的。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把复习重心放在传统的考点上。请注意:传统的考点并不是简单的考点。它只是不偏、不怪,不是个别人的特别观点而已。例如部分犯罪共同说、事前的故意都是传统的考点,它们简单吗?很多考生因为不了解这一点,在复习时走了很多弯路。他们热衷于打探命题老师的特别观点,对无争议的、传统的观点则不屑一顾。结果,在考试时,他们发现自己下了大工夫的都没考,自己没太注意的都考了。
  果我们想了解北京市的道路分布情况,先了解北京的一环线到六环线(据说现在已经有七环了)各环线的大概位置,再开始了解各环之内的具体道路会让我们事半功倍。复习刑法也是这样。刑法虽然内容庞杂,但只有一部刑法典,法条之间有逻辑联系。如果我们在开始复习前抽半天时间把知识点大概归一下类,建立一个刑法的知识体系,就能有效消除复习时的茫然感。
  2.透彻掌握法理,以不变应万变。考试大论坛
  考完试或做完真题,很多考生都有一个同样的疑问:这个考点我知道呀,怎么还是答错了?这是因为很多人掌握的只是考点的字面意思,没有掌握考点背后的法理,所以题目一变就不认识同样的考点了。相信绝大多数考生都掌握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但是很多人却把2007年试卷四第二题的问题答错了。大家都知道一起进行犯罪的两个人,哪怕实际所犯之罪不同,但只要有部分重合,在重合的范围内还是可以成立共犯的。甲采取非法拘禁丙后逼取钱财的方法进行抢劫,帮助其的乙以为甲只是在索债(甲向乙谎称非法拘禁丙是为了索债),二人显然有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大家为什么不认定呢?其原因就是没有透彻掌握法理。只有掌握法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为了使大家“知其所以然”,在理解中记忆,我们在解析时特别注意从法理的角度对试题进行分析。
  大家要注意,在学习本书时,要掌握的不是一道具体的题的答案,而是这一类题的答案。我们之所以在解析中列出“考点”和“陷阱点拨”,就是要求大家“做一道题,会一类题”。只有这样,才算真正掌握了这道题。
  今年,我们加大了对“陷阱点拨”的阐述力度。“陷阱点拨”不是对答案的解析,而是专门分析考生为何会答错的。它的目的是引导考生的思路,教会考生正确的分析方法。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
  3.重点复习,注意特例。
  根据命题特点,复习时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学会掌握重点。总则部分条条都是重点,其分值至少占到总分值的一半左右。总则难在法条的含义较深,不易理解,但一旦理解了就不用再死记硬背。总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指导着整个分则。对总则的条款的掌握必须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
  对于分则:要区分重点章(指《刑法》分则的章)和非重点章、重点罪和非重点罪。对不同的章和罪,采取不同的复习方法。第三章和第六章罪名极多,但除少量重点罪外,大量的罪名只要能够区分它们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就可以了,说直接一点,不需要能够背诵罪名,只要能够分类“辨认”即可,因为非重点罪名一般仅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罪名已经给出,会“认”即可。第九章也可照此复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就不能这样复习,这几章的罪名不多,但每个都很重要,经常考,而且考查得细致、深入。例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强奸罪,诈骗罪,贪污罪可以说是“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对这些罪就要掌握得很深,很广,相关司法解释要全部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排在第一,但一向分值不多,看几个重点罪即可。第七章和第十章是两个比较特殊的章,考得非常少,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4.加强知识点的归纳、综合、比较。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2009年、2010年尤为明显。我们在解析时,感觉对很多题目都不好按章归类。例如同一道题里,既考查共同犯罪,又考查不作为犯罪;既有持有、使用假币罪,又有故意伤害罪。
  刑法的多选题有一个特点:很多答案直接来自法条或者司法解释。这样的多选题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一法条本身有数项、数款的;另一类是不同法条的关联规定。例如2010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1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很长、很复杂,但其核心就是这些人也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这种知识点,在复习时就应当有意识地进行比较记忆。
  为了对付这类题目,我们在试题解析中加强了对知识点的归纳
  总结,特别对关联知识点进行了提示。对于牵连犯如何并罚,也进行了专门总结,在解析中收入了我们总结的《牵连犯立法例总结》。该总结对常见的、法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都进行了仔细的归纳。
  5.案例分析不急不躁、回答完整。
  在2007年以前,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分析题(这是大纲里的正式名称,区别于简析题)。这种题有一个独特之处:问题只有一句话:“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增加了答题难度。2007年、2008年刑法竟然破天荒地出了简析题,(一问一答的题目),这样就显著降低了题目难度。‘遗憾的是,2009年又变成了分析题。不过,2010年又变成简析题了。但大家仍然应该掌握刑法分析题的答法。
  对这种分析题,最重要的答题原则是不急不躁:逐句分析每个行为人的每个行为,首先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再找出其定罪和量刑的各种事实,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分析。
  在回答时,一定记住要回答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事实。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只重定罪,不重量刑。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案例分析题中,有时量刑部分的分值能占到一半左右。
  考试时,很多考生一看见案例分析题里有自己不会定罪的行为就发慌,开始乱答,甚至放弃整道题。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在案例分析题中,行为人一般都有数行为,都构成数罪,其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一般也不止一个。如果我们会一个知识点就答一个知识点,我们不就得到这l 分了吗?
  6.多做真题。
  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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