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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公司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月7日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 ,而是公开发行 .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 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 纳股东的税 .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 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 30%,也必须 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 股票总量= 股本总额(本钱) 股本=股票面额

  B.增资即增发股票,减资则 回收注销股票 .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 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

  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

  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否、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否、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格否认。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总结: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

  2.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

  2.公司分立:甩包袱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 原公司和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

  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 承继 )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总结:为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 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 2/3以上 )的表决权支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口诀;那个呆子竟拥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1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 不是经营 )主体!

  2公司强调一个字( 忠 ),合伙强调一个字( 义 )。

  (三) 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公司 被告:董高监

  2.股东资格要求。一人股东

  3.商行为都是(要示)行为。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股东自己 被告:董监高

  2.必须用尽前置程序。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他人是任何人

  1.原告:公司或股东 被告:他人

  2.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

  3. 他人是(任何人);依照上述规定 ,如何理解?先请求董监会告,然后自己告。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原告: 股东 被告:董高

  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原告:债权人 被告:公司和相关股东

  2.个案约束力;

  3.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

  4.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

  5 .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因为丧失了责任独

  4..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总结:

  1.内容违法违规( 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2.除斥期间( 60)日,

  3.必须请求( 法院)撤销。

  4.程序违法仅指(召集 和 表决方式 ),不含其它程序事项。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总结:(撤销之诉)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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