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的种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 设立登记
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事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可以分为商事企业(包括商法人和商合伙)的设立登记和商个人的设立登记。
商事企业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个人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商号、营业地址或流动营业的区域范围、姓名、住所、开业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本总额、从业人数。
(二)变更登记
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不得擅自改变。
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其审查、登记以及公告的程序与设立登记的同类程序相同。
(三)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终止营业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商事主体在申请登记注销时应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登记机关对于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注销登记,其审查、登记以及公告的程序与设立登记的同类程序相同。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大同小异,在我国,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在接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后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以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指由商事主体创办人或商事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事主体或变更商事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各不相同。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四)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营业执照。
(五)公告
1.公告。即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
2.年度检验制度和证照管理制度。
年度检验制度指企业法人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等,由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证照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有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或损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