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事主体,但哪些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商事登记,以及履行何种商事登记,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我国登记对象有三类:
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目前包括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
三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如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并不相同,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 法院是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如德国、日本等。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
(二)由专门的行政机关办理商事登记。如美国、英国等。
(三)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如法国商法规定,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
(四)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如荷兰。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在我国,关于登记机关管理权的行使和监督所奉行的原则是: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