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登记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商业登记制度在国际上强制登记主义、任意登记主义、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之别。
(二)商业登记的特征
1、创设性。商业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
2、公法性。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3、要式性。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二、商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特调整的必要环节。其作用为:
1、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商业登记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商业登记是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三、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统一成文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调整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指一切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规定,它不仅包括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专门法律,而且包括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
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除前面列举的形式意义的商事法之外,还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关于商事登记的有关规定。
四、商事登记的原则
(一)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与任意登记原则相对应。强制登记原则含义有二:
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
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商事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各国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
1.形式审查主义。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 要求。
2.实质审查主义。 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伪,并且要对登记结果负责。
3.折衷审查主义。折衷审查是指登记机关虽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惟对登记事项发生疑问时,登记机关则依职权加以审查。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三)登记公开原则
是指在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这是市场“交易公开”规则在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必然要求。登记公开包括:
第一,登记申请公开、真实。
第二,登记程序公开。
第三,公告。
第四,登记事项查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