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辅助人与商主体
区别:
1、商辅助人只是在其同商人签订的雇佣或委任合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受到合同而非商法的制约。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商辅助人是为了获得佣金而为商人提供服务,其行为本身不能视为经营性活动。而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联。
3、商辅助人在商事活动当中的能力范围是基于商人的授权。而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受权程序。
(二)商辅助人与代理商
区别:
1、商事代理人必须是经过商业登记或公司登记的商人,商辅助人可以是自然人。
2、商事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种商行为,其行为是有偿的;商辅助人的行为不限于此。
3、商事代理人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商辅助人只能以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4、代理商是在自己的商号通过营业为商人办理业务,因营业所开支的费用,由自己负担。未经商人特别允许,商辅助人不得兼任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