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目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未履行登记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得以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
(二)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记事项公布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登记事项,那么,该登记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三)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登记事项公告有误,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已公告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告事实有误。在此,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必须是该事项的局外人,不能是该事项的直接参与人;同时,第三人对公告内容之信任必须是导致其法律行为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