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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28日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存在的经济法,其概念、调整对象和范围至今未能形成通说,在学者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商法与经济法主要存在下述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平等主体之间从事商事交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前者为私法关系,后者则明显的不属于私法关系。

第二,二者法律规范的属性的不同。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经济法由于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其规范的性质多为强制性规范,同时存在少量的任意性规范。

第三,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其调整方法多为市场机制和民事责任。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其调整方法多为强行机制和行政责任。

第四,二者的规范内容不同。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经济法则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等。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主要调整和保护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其立足点是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表现为主体平等。商法与行政法相比较,主要存在下述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不同。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具有平等性;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属于公法关系,具有隶属性。

二是主体不同。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平等主体,行政法的主体中一方必然为国家行政机关。

三是保护的利益不同。商法主要是保护商事主体的个体利益。行政法则主要保护国家利益。

四是规范的属性和调整方法不同。商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其调整方法侧重于主体的意思自治;行政法规范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调整方法主要为强制性方法。

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存在的公法性规范主要为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商业设立的核准、商业登记、商事账簿、公司登记等活动所涉及的规范主要为行政性规范,体现了行政法与商法的结合,其作用在于辅助商法对商事关系和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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