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要式性
3、公开性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三种类别: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事项,是指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内容,若缺少其中任何一记载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相对必要事项,是法律列举的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当事人决定。若予以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若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创立人认为可以记载于章程之中,而又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容。此类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效力;若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若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四)公司章程的制订和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变更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内容。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生效后,应保持其内容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经变更后,须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公司章程的作用1、对内规范公司内部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