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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习题: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8日
导读: 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时期,233网校整理了司法卷三商法考点相关练习题供各位学习参考,更多司法学习资料及试题请关注233网校司法频道!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B )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C )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BCD )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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