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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②拟制商人 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公司: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 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 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