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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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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

  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二、营业活动

  (一)营业组织

  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及交易自由。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第二,营业方式的限制。

  (二)营业所

  营业所是营业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商事主体领导营业活动,指挥营业活动的中心。

  三、营业组

  (一)营业组织

  营业组织,又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即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

  营业所可以分为主营业所和分营业所。

  (二)营业转让

  1、营业转让的概念和意义

  营业转让是指将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保持其整体性,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

  2、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3、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又可分为营业上的债权人和营业上的债务人。

  (三)营业租赁、委托经营

  1、营业租赁 营业租赁是指商事主体把其营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并承担营业后果,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

  2、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又称委任经营,是指委托人把自己的营业财产委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营业的后果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受的合同。

  (四)营业担保

  营业担保是指在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营业财产上设立担保的行为。此种担保较一般担保为特殊,其显著特点在于将营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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