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玉和因多次赊购赵成化所经销的饲料,双方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依据的欠据存在严重瑕疵,其证据的关联性难以确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其依据不能证明其观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成化要求被告吴玉和支付欠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该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即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否证明被告欠款。简单从证据本身看,被告不能提供已还款的证据,被告的陈述不能与原告欠据相对抗,应支持原告请求,那么,法院为何却判决被告败诉呢?
因为,此案涉及到法官认定证据的另一原则——生活经验法则。
生活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的、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只持有间接证据,这便需要法官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其能否构筑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目的的唯一性。审查的过程便是法官对证据的确信过程,也是法官运用间接证据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采信过程。
本案中被告除自己的陈述外,无法提供任何直接的、间接的能够再现事实的证据,并且被告所立的欠条在原告处,被告无证据对抗欠条,只有分析对方证据并找出对方证据的瑕疵以达到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削弱对方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促使己方陈述内容可信度提升。这就要求法官须借助生活经验来评断双方证据的价值,认定证据证明力大小,形成内心确信,运用逻辑分析作出公正判决,以展示断案的内心过程。
本案原告赵成化提起诉讼的证据是被告吴玉和立的欠据,但该欠据左右两边已经过修剪,原告赵成化对欠条裁剪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按常理被告也无需先剪好纸张立据或立据后再修剪欠据。故原告修剪字据可能性较大,分析原告修剪原因,可能将带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剪去。这样,法官在认定该证据是否为完整原始证据方面,对原告陈述产生最初不确信,即原告提交的欠据不是完整原始欠据,该欠据已经原告裁剪,系加工后的欠据。
同时,原告陈述被告已付款2300元,但对付款情形叙述不清,故原告陈述的内容真实性存在疑点,法官对原告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上再次不确信,被告付款应不止是2300元。
最后,原告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属于非正当理由,如果原告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应当履行配合鉴定的义务,无须拒绝测谎。然而分析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愿意进行测谎这一态度,反映出双方是否在作虚假陈述,从而得出欠据的可信度在双方内心的大小。
本案法官从原告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证明力、原、被告双方对己方证据确信度三个方面分析并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最终对原告方提供欠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判决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