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民事诉讼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4月5日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 
  就民事诉讼法而言,2004年的司法考试在试卷结构上基本无变化,但是如果从微观的考点分布上来看,可以概括为:宏观上体现重点,微观上回避热点。这也许是司法部每年都要进行的司法考试改革的又一个新举措。
  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占到70分的总分分值,基本维持了该法在往年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具体的分值分布为:(见图一)。
  其中占4分以上的制度包括:管辖(5);参加人(6);证据(9);先予执行(4);一审普通程序(11);简易程序(4);执行(11);仲裁(8);涉及到的小考点在45个左右;涉及到的法律文件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仲裁法。从所列举的制度和法律文件方面看来,本次司法考试仍然是在集中若干重点制度和重点的法律文件,一些细节的法律文件都不再考查。但是这只是宏观层面的视角,如果微观查看在每个重点制度下的具体考点,又会发现在考查永恒重点的同时,开始关注那些较偏的考点,而且分值分布上不尽合乎正常的思维。例如在诉讼参加人部分,这个制度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两个部分,是个考试重点,其中当事人是个更为重要的制度,而且内容很多;代理人部分的内容较少。但是在2004年司法考试,诉讼参加人考到6分,其中代理人部分有3道试题(4分),当事人却只有1道不定项选择题(2分)。再如,执行部分考到11分,仅代位申请执行就用4道不定项选择题细致入微地进行考查,占去了8分。所以总体上讲,200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部分的试题几乎尽在我们的掌握之中。但是就重要考点与非重要考点的分布,大约有一半的试题是常规命题,考查了重点制度下的重要考点,而有另一半的试题则似乎有意回避了一些重要考点,而涉及了一些非重点。与民事诉讼法不同,仲裁法倒是非常正统,考查的仍然是传统的重点。
  从试题本身的难度来看,基本与往年持平。简单而且单一性地考查法条的试题仍然不在少数,共有23分(选择题12分,案例分析题11分);仍存在与往年的试题简单重复的考题(第37题、第47题);但难题较往年的难度似乎有所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道试题中体系性考查若干法条的规定(如第42题),一是增强试题的理论性和选项的混淆性(如第45题),尤其是前者在多选题中较多地体现。另外,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考查的试题仍然存在(如第39题、第83题),这也是以后司法考试会坚持采用的方式。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