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和变更及确认诉讼请求、反驳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