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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专题: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的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解析: 

  1.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法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多选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为:B C 
  合同中既约定可以将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又约定可以到A县或E县法院起诉,所以该仲裁条款无效,故A错。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故D错。在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依《民诉法》第24条规定确定管辖,应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已开始履行,C县(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B县为被告所在地,故B和C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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