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即反诉的提起依赖本诉,但反诉一经法院受理,便不再依赖本诉,即使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依然存在,法院不得以原告的本诉已经撤回为由,拒绝对反诉的审理。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提起反诉,其目的在于对抗本诉。对抗的结果是抵消、吞并本诉,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
这里所说的牵连性,一般是指反诉与本诉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要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在本诉程序开始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自然谈不到反诉。如果本诉的法庭审理已经终结,再允许提起反诉只能造成诉讼程序的迟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至于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不予受理,但可以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另行起诉。
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反诉问题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的,则不得在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应当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四、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几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诉的合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详见共同诉讼。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最常见的诉的客体合并的案件,就是离婚案件。
3.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