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排除干扰,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这一章,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见《民事诉讼法》第100—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124条;《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100条;《证据规定》第80条。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程序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5种,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5种强制措施中,重点掌握拘传、罚款和拘留。
(一)拘传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拘传的条件是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拘传的程序是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由法警执行。
(二)罚款
1.罚款的数额是,对个人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2.罚款的程序是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拘留
1.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下。
2.拘留的程序与罚款的程序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
(1)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
(2)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113、115、117、119、303条;
《执行规定》第97、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