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本章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统称,其中的各种程序彼此独立,不能混合适用。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之争,而是对某种权利或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如在诉讼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3.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不适用调解。
7.免交诉讼费用。
8.审理期限较短。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请分别参看《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二节至第五节的有关内容。
本章应掌握的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60至163、166至169、170至173、174至176条</P<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至195、197、198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