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分值分布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不定项选择题 |
案例分析题 |
总 计 |
2005年 |
16 |
20 |
16 |
17 |
79 |
2004年 |
15 |
16 |
14 |
45 |
90 |
2003年 |
9 |
13 |
3 |
0 |
25 |
2002年 |
10 |
14 |
4 |
10 |
38 |
2000年 |
7 |
8 |
3 |
12 |
30 |
二、复习技巧
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内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全部的400分中大致占45分左右),因此,要通过司法考试,掌握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对这部份内容进行复习,也是考生面临的一个问题。
一、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特点
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综合性,二是应用性。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要掌握好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认识清楚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必要的。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其表现的类型上看,具有多样性,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其中涉及到的比较主要的法律部门就有民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因此,要掌握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对相关的民事实体法的知识应当有所把握。历年的律师考试和2002年、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有不少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题目所涉及的知识都与民事实体法的知识有关系。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还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因此,大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有关的司法实践情况,应当特别注意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与仲裁实践相关的仲裁规则。历年的律师考试和2002年、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也有不少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题目所涉及的知识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仲裁规则有关。
二、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与重点内容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
掌握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对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重点内容的把握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则对通过司法考试有比较特殊的作用。结合本书来讲,本书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各章节所讲述的正文部分就属于基本内容,如果考生对这些知识还不大了解的话,就应当花费一定的时间把这部分内容掌握。而本书各章节中的特别提示部分,则包含了相关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疑点问题,在掌握了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生应当进一步地把这些提示的问题搞清楚。从比较各部分的内容而言,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重要性要较其他部分的内容更重要些,在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撤销与不执行要较其他部分的内容更重要些。需要说明的是,强调重点问题、疑点问题,只是说明这些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会相对比较大些,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就不会出现,这一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特别的注意。
三、要正确地理解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有关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
在复习过程中,把握住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相关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相关制度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往往是容易被混淆的问题,在司法考试中这方面的题目也比较容易出现,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特别的注意。比如,在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中,以下一些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是应当熟练掌握的:判决与裁定、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以及延期审理、开庭审理与公开审判、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等。
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有关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也往往是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内容之一,对这部分内容考试也应当特别的予以注意。比如,在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中,以下一些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就是应当熟练掌握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支付令(支付令的申请与效力)、简易程序(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再审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等。
四、在认为自己已经基本掌握了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检验一下自己的学习效果。
具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与其他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交流,二是做考试练习题。第一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两三个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在一起,相互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解答。这样的做法很有好处:一是提问和解答的过程就是一个复习和进一步学习的过程,而且如果一个考生能以口述的方式将一个问题解答清楚了,说明其对该问题的掌握已经是比较的熟练了,而听者也可以从解答者的叙述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启发;二是通过交流能对学习上的落后者有个触动,如果参加交流的某一个同学在相互提问和解答过程中,发现自己提出的问题,其他同学都能解答,而其他同学提出的问题自己都无法解答或解答得不好,自然就会意识到自己在学习上与其他同学之间有差距,从而会鞭策自己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的努力。通过做练习题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是一个传统而有效的方法。做练习题时切忌急躁,如果自己还没有对题目有个基本的分析和解答,就急忙看参考答案,那样是达不到做练习题的目的的。另外应当注意,练习题与将来的考试题之间毕竟有些区别,一般而言,练习题的难度要较考试题目容易一些,因此,做练习题的成绩好并不一定能代表你将来考试的成绩也好,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个清楚的认识,对自己应当从严要求。
上面谈了一些如何复习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实施是以基本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系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基础知识,是进行该部分司法考试复习的根本。
四、与其他程序法的联系和区分记忆。
司法考试是对法律的全面考察而不是对单个部门法的考察。对于诉讼法来说,三大诉讼法都属于考察的范围而且都是重点,他们的很多规定都是相通的有是有区别的,这就非常容易造成混淆。所以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把三大诉讼法结合在一起研究,掌握相同的原理。区分记忆不同的规定,尤其是细微的差别。而且要掌握适当的法学原理,比如由于刑事诉讼法是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三大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最严格的;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且我国的刑事诉讼还不是很完善,因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就有助于考生区别记忆全面掌握。
五、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民诉中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是和试题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管辖中合同纠纷的管辖就涉及合同法中的很多内容,当当事人没约定管辖的法院时,那么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考试中一般是不会直接告诉你合同履行地是哪个地方,这就需要考生对合同履行地做出判断;若是协议管辖,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签定地法院管辖,当纠纷发生时,就需要判断哪个地方是合同签定地,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在同一地点签字的,则以最后签字盖章地点作为合同签定地。除了这些相关的知识外,有些实体法中也有对管辖的特殊规定,比如《担保法解释》中就有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该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也就是说当原告以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只能根据债务人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这和一般的有共同被告的时候可根据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是不一样的。由此可见注意与相关实体法的联系,把握特殊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六、训练答题技巧。
考试是一门技巧,掌握了知识不代表你就能拿高分,还需要进行答题技巧的训练。掌握好答题技巧往往能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因而考生应当不惜花力气打好这一关。关于具体的技巧,很多考试都相通的东西就不在赘述,这里,结合司法考试的自身特点提两点:
1、现在的司法考试不仅题干中对问题的提出比较隐蔽非得绕你一下不可,而且对选择项的设计也是非常巧妙的,不会直截了当的给 你实质的东西,需要你去判断理解。结合这种情况,做题时就要剥壳找出实质来。举个简单的例子,对于一个选择管辖法院的题,选择项中给出了四个地点,那你就就得把个各个地点转化为民诉中的地点,即把它们和被告住所地、侵权地等一一对应起来,有了这一步,就把所有隐含的东西全部暴露出来了,做题也就相对的容易多了。
2、对时间的控制,这一点很重要。平时怎样安排时间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到了考前一个月,你得进入状态,做题时就得合理的控制时间,尤其是在做模拟题的时候更始如此,不能拖更不能急,大多数考生都会犯急噪的通病,一张模拟卷在一个小时内就做完了,这是很不正常的也是要不得的。一张一百道题的卷子,而且题干和选择支干都有很多隐含信息,这中情况下一个小时是远远不够的。司法考试每门考试的时间是三个小时,包括图卡的时间,因而做模拟题时两个小时是比较恰当的时间,这样既能保证仔细审题进入状态,又能在真正考试的时候留出检查的时间和涂卡的时。当然,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策略,总之就是让自己进入状态发挥出真的水平,不让自己在考场上留下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