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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6日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讲解】本条是例外规定,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当然自己所在地也就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这里大家要掌握这四类案件的特点: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这两类案件我们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要原告就被告,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定要侧重于和《意见》第8条的区别。《意见》第8条强调了当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时,应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就由被告被监禁地和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所谓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指的是实际被监禁、实际被劳动教养时间。例如说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现在在监狱只呆了10个月。这时我们能用被告被监禁地的地域管辖吗?答案是:不可以。我们指的是实际被监禁、实际被劳动教养了一年以上,是按经常居住地这个标准来对待的。  
在地域管辖上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是《意见》第9条,《意见》第9条涉及到赡养费案件,也就是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究竟由哪里管辖取决于几个被告是否在一个辖区。如果在一个辖区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不在一个辖区,那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例如说老人在海淀区,但他三个有赡养义务的儿子都在昌平区,那么老人要追索这样一个案件的赡养费的话,只能到昌平去起诉。假如老人在海淀,一个儿子在昌平,一个儿子在顺义,还有一个儿子在东城区,那么老人可以从中任选法院管辖,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海淀区起诉,也可以到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起诉。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讲解】注意《意见》第25条,当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途中的货物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这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合同案件的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讲解】了解《意见》第26条的规定,票据支付地首先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没有载明付款地的,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讲解】识记这一条规定的四个管辖地,容易出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意见》第30条还特别规定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这是对专门法院的管辖的规定,要牢记。  
【特别提示】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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