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讲解】这条强调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支付地为主要履行地。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讲解】这条要注意两点:
1.法院受理后,要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要求同时发出止付通知。
2.三日内发出公告,张贴在什么位置,见《意见》第229条,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讲解】当事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一并掌握《意见》第230条。这条强调了,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的,法院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在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的,同样应该裁定终结。也就是说,在判决作出之前都可以申报,但是判决作出后,就不可以了。
《意见》第232条规定了除权判决必须依申请作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意见》第234条是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组织的规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一定要由合议庭作出。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讲解】要注意破产财产分配的三个顺序。要注意最后一句话,理解我国破产强调债权人公平受偿,是要在同一个顺序上才有公平,如果不在同一个顺序上,无所谓公平。
一并掌握《意见》第247条,这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大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