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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8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讲解】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信用保证。提供执行保证的,如果被执行人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讲解】本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讲解】注意哪些裁决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讲解】这一条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要着重复习。注意联系本法第260条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对比记忆。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讲解】本条关系到如何理解“分期履行”,例如,甲、乙之间的调解书规定,甲付给乙80万元,2月底之前给20万,6月底之前给20万,剩下的40万在10月底之前付清,甲没有付给乙任何钱款,请问3月3日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因为第一笔20万元的申请执行期从2月底开始计算,第二笔20万元的申请执行期从6月底开始计算,第三笔40万的申请执行期从10月底开始计算。要注意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是分别计算的。3月3日法院开始执行程序之后,不可以一次性采取执行措施来行使80万的权利。第一次执行只能执行已到期没有履行的内容,就是20万,后60万没有到期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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