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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含仲裁法)试题评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5日
    2006年司法考试终于落下帏幕,在考生“指责”某些部门法考点冷僻的时候,我们应当感谢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下同)的命题者。这么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的命题从来没有偏题、冷题,2006年司法考试的民事诉讼法命题同样也不例外。我们认为,这正是司法考试命题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以常规考点考查考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才能达到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针对2006年司法考试的民事诉讼法的命题,可以以“分值稳定、考点常规、综合考查”来概括。
    200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总分值为72分。从题型的角度看,单选题共16题(共16分),多项选择题15题(共30分),不定项选择题4题(共8分),案例分析题1题(18分)。从考点分布来看,在各个重点制度之间,考点分布较为均匀,总计涉及考点约60个。在选择题部分(由于多处涉及一题考查多个考点,分值统计可能重复),基本理论部分约4分,基本制度约5分,管辖部分约5分,当事人部分约2分,证据部分约5分,诉讼保障制度约6分,调解部分约3分,一审程序约3分,简易程序1分,二审程序约6分,再审程序约3分,特别程序约1分,非讼程序6分,执行程序4分,仲裁法部分约11分;在案例分析题的18分中,涉及的考点较多,包括了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基本理论,证据的基本概念,先予执行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二审当事人的排列,二审的审查方式、二审对一审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
    从以上对于分值分布的统计和分析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命题仍然遵循了分值稳定、重点突出的原则,只是个别常考考点分值略为淡化,如当事人制度、简易程序;而二审程序则在几年的沉寂后显出其在程序论部分的霸主地位(这正是其本色之体现),不仅选择题部分达到6分,在案例分析题部分也涉及到二审程序的三个考点;仲裁法部分再次凸现其重要地位达到了11分。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绝大多数考点均是民事诉讼法的常规考点,也是各位考生复习司法考试应当掌握的知识。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些知识点在万国的课堂上已经被一网打尽。
    然而,考点的常规丝毫不意味着命题的简单。相反,200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命题正如我们预想的那样加大了考查的难度。考查难度加大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命题的综合性,即一个题虽然只有1分或2分,但是考查的点却可能达到4个之多。最典型的表现莫过于秉承2005年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比较题、总结题较多。如35题、89题要求比较诉讼与仲裁、二审与再审;而37题、76题、77题、84题、90题、97题则分别要求总结审判组织的组成、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可复议的事项、诉讼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事项、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事项等,而且各个选项之间相互独立。要想做对这些试题确实要颇费周折,尤其是作为多选题和不定项选题出现的时候,考生只要对四个选项中一个选项不能确认,则该题的2分就可能打水漂了。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综合性的加强是司法考试命题的必然走向。这是我们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调的,也是要求考生在复习和考试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考查难度加大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命题的理论性的加强,往年一般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性试题只有1-2道,但今年达到了4道,如35题B选项,命题者并不去说“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权确定法院(仲裁机构)审理和判决的范围,41题考查诉的几个基本概念,47题考查间接证据的概念,88题提到“当事人适格”这个纯理论性的概念。当然囿于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这些理论题只是非常浅显地考查了这几个概念而已。因此,对于以后的司法考试复习来讲,综合性的考查方式是我们应当着力采取措施应对的重点。另外,司法考试不回避热点的这个特点再次展现,88题的原型其实是2005年底北京大学贺卫方等人因松花江污染案件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事件。这也提醒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中,要学会用基本知识分析社会热点案件。
    最后不得不提及的是,2006年司法考试的命题本身也有个别试题值得商榷,如第40题,本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与此类似的试题如2004年卷四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该题当年就引起很大争议(当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基本将该案界定为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第50题中涉及的在二审中当事人和解以后如何处理,该题在题干表述和选项设置上有玩弄文字游戏之嫌。第49题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当然,暇不掩瑜,200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从总体上看来仍然是值得称赞的,它能够考查我们考生的真正水平。更重要的是,对于准备参加2007年司法考试的应考者来讲,这次的试题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复习民事诉讼法的思路:体系性地把握永恒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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