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著作权、商标权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8、9、12条)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A.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实际联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意思自治: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B.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意25);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2)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挑两头,事故到现场)
特殊问题
(1)管辖权异议(民诉法38)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二、审判程序的启动
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1)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正确。
2)主管与管辖,要求的是“正确”。
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1) 一事不再理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可以受理(意见142、144)
②增减抚养费案件(意见150、152)
(2)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
2)撤诉、维持(含收养)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3) 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意见第153条)
上诉
上诉期分别计算
上诉中的人(意见176、177)——不服
再审
1、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民诉第177条)
(1)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2)上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与方式
(1)不得申请再审:
2)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意207)
(2)实质条件:判决/裁定(实体错误、程序严重,诉179)、调解书(自愿、合法,诉180)
(3)时间条件:生效之日2年(民诉法第182条,意见第204条)。
(4)方式(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原审/上一级
3、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民诉法第185、186条)
(1)主体:1)最高人民检察院;2)上级人民检察院
(2)条件: 实体错误、程序严重
(3)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审判程序的进行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简2、13、26)——期满前;不可逆(有例外:自愿);审限从立案。
2、简易审理:公开;告知回避;书记员;法院印章
简易方式通知的效果(简18):未经受送达人确定/其他证据证明收到——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判决宣告与送达
(1)当庭公开(意见172)宣判(简27)
(2)当庭宣判、自取文书(简28-29)
实际领取——实际领取之日 邮寄送达:提前告知,留下地址
没有领取——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之日;退回之日
(3)定期宣判:(简31)――宣判之日
(4)文书简化:(简32)无争议(调解/认诺/自认)、要保密(一方)、协议
(二)调解
1、案件范围(调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除外
2、保密:申请不公开;背对背(调7)
3、调解的结果(调9、10、11、17)
灵活性:诉讼请求;民事责任;担保;部分调解(未调解部分的自愿写入调解书)
合法性:(调12)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的效力(民诉法89-90、调13、14、15)
(2)调解协议提前生效:a自愿提前(调13,简14-16);b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二审
1、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
1)对于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意184、209)――另行起诉
2)漏事、漏人――发回重审(意182、183、211)
必须参加的人:继承;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共同侵权
2、二审案件的裁判(民诉意见第181-188条)
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程序错误:回避、开庭审判、缺席判决—意181)
3、再审程序:生效裁决定程序,提审当然属二审。(民诉法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