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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备考指南:民事诉讼法考点预测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14日
一、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著作权、商标权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8、9、12条)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A.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实际联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意思自治: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B.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意25);

  移动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2)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挑两头,事故到现场)

  特殊问题

  (1)管辖权异议(民诉法38)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二、审判程序的启动

  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1)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正确。

  2)主管与管辖,要求的是“正确”。

  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1) 一事不再理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撤诉的案件可以受理(意见142、144)

  ②增减抚养费案件(意见150、152)

  (2)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

  2)撤诉、维持(含收养)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3) 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意见第153条)

  上诉

  上诉期分别计算

  上诉中的人(意见176、177)——不服

  再审

  1、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民诉第177条)

  (1)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2)上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与方式

  (1)不得申请再审:

  1)离婚判决不能再审。已经处理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未处理的财产应另行起诉。(意209)

  2)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意207)

  (2)实质条件:判决/裁定(实体错误、程序严重,诉179)、调解书(自愿、合法,诉180)

  (3)时间条件:生效之日2年(民诉法第182条,意见第204条)。

  (4)方式(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原审/上一级

  3、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民诉法第185、186条)

  (1)主体:1)最高人民检察院;2)上级人民检察院

  (2)条件: 实体错误、程序严重

  (3)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审判程序的进行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简2、13、26)——期满前;不可逆(有例外:自愿);审限从立案。

  2、简易审理:公开;告知回避;书记员;法院印章

  简易方式通知的效果(简18):未经受送达人确定/其他证据证明收到——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判决宣告与送达

  (1)当庭公开(意见172)宣判(简27)

  (2)当庭宣判、自取文书(简28-29)

  实际领取——实际领取之日 邮寄送达:提前告知,留下地址

  没有领取——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之日;退回之日

  (3)定期宣判:(简31)――宣判之日

  (4)文书简化:(简32)无争议(调解/认诺/自认)、要保密(一方)、协议

  (二)调解

  1、案件范围(调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除外

  2、保密:申请不公开;背对背(调7)

  3、调解的结果(调9、10、11、17)

  灵活性:诉讼请求;民事责任;担保;部分调解(未调解部分的自愿写入调解书)

  合法性:(调12)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的效力(民诉法89-90、调13、14、15)

  (1)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诉90,调18)和好/维持的婚姻/收养;即时履行

  (2)调解协议提前生效:a自愿提前(调13,简14-16);b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二审

  1、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

  1)对于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意184、209)――另行起诉

  2)漏事、漏人――发回重审(意182、183、211)

  必须参加的人:继承;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共同侵权

  2、二审案件的裁判(民诉意见第181-188条)

  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程序错误:回避、开庭审判、缺席判决—意181)

  3、再审程序:生效裁决定程序,提审当然属二审。(民诉法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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