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 合议制度
(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案件
4、破产案件
5、发回重审的案件
6、二审案件
7、再审案件
8、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合议庭的组成:见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三)合议庭与仲裁庭的区别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四)申请回避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回避的决定权限:见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二)例外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2、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三)宣判一定要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但例外情况,一审终结: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2、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的案件。
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