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
一、诉的要素
(一)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
注意掌握:
①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
③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
④诉讼受理后,诉讼标的不得任意变更。
⑤在请求权竟合情况下,原告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三)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注意:原告应当是具有确认利益的人。
(二)给付之诉:注意:给付判决具有执行性。
(三)变更之诉:注意:提起变更之诉的,一般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外情况下,非争议主体亦可提起变更之诉,比如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注意掌握提起反诉的条件。
①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②于本诉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注意反诉如果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④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四、诉的合并和分离:
注意掌握诉的合并的种类:
①诉的主体合并:
②诉的客体合并:
③因被告反诉形成的诉的合并:
④因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