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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
申请支付 令的条件 |
(1)债权人申请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根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不适用督 促程序的 情形 |
(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
支付令异 议的成立 |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15天)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异议不能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
督促程序 的终结 |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3)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4)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5)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