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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反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9日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问题]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里提出反诉的时间和司法部教材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是矛盾的,在答题和司法实践应如何处理?
    [解答]《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在庭审时才提出的,并认为前述规定与民诉法相冲突。事实上,明确了时间的只是民诉法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而民诉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只是在该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尽管该条被置于“开庭审理”一节,但其本身也不能说明可于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只能理解为应在开庭时一并审理。当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证据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而应按照《证据规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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