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一)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诉讼义务,但又不是当事人。
(二)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般情况下缺席判决,特定情况下可以拘传。
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来自委托人的授权。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经过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不包括上述权利。
(五)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六)住在外国的外国当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七)民诉法62条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种类
(一) 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二) 物证:指用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三)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等。注意:录音录像手段不得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证人证言
1.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作证人,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即有陈述能力。
3.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证人。
4.亲属或者有其他亲密关系的人,可以作证人。
5.本案的代理人、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能担任本案证人。
6.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有《证据规定》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出庭。
(五)当事人的陈述:
注意自认问题。
1.自认的种类--明示的和默示的
2.自认的效力--免除主张自认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自认的撤回--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证明受到威胁或出于重大误解。
4.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5.《规则》13条
6.《规则》67条
(六)鉴定结论
1.鉴定的开始一般是当事人申请,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出证据,证明有《证据规定》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七)勘验笔录
二、证据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是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第二手材料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以单个证据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必须与其他证据汇合在一起,才能确定代证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保全
(一)保全证据的法定事由--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二)起诉前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证据所在地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起诉后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诉讼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