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明
一、证明对象
掌握《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第8条规定的自认 的事实也不需要证明。
二、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
1.行为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会发 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8种案件,注意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两种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①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4、法官决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第七条
三、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73条规定,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采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四、证明程序
(一) 举证时限《证据规定》33-36,41-44
1.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①当事人双方协商,报法院认可;②法院指定。
2.逾期举证的后果:①视为放弃举证权利;②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
3.举证时限的延长:《证据规定》第36条
4.重新指定举证时限:《证据规定》第35条。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前进行。《证据规定》34条第三款。
6.举证时限届满,可以提出新证据。
《证据规定》41-44规定了新证据的种类,以及提出新证据的时间。
(二) 证据交换(《证据规定》37-40)
1.启动方式:①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②复杂案件由法院依职权组织
2.交换时间:①当事人协商,法院认可;②法院指定。
3.交换方式--法官主持。
4.交换次数--不超过两次,但复杂案件除外。
(三)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1.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15条。
2.依申请收集的证据:17条。
(四)质证《证据规定》47、50、54、61条
1.质证的主体--当事人。
2.质证的客体--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
3.质证的内容--围绕证据三性进行。
4.可以聘请专家出席质证活动。
(五)认证
1.认证要求:《证据规定》63条
2.认证方法:《证据规定》64条。
3.认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证据规定》67-69,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