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
(一)期间的计算规则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入其间。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时间。
3、期间开始和中间有节假日的,不影响计算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二)期间耽误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期间耽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二、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1、直接送交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2、本人不在的,可交同住的成年家属,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相对人的除外。
3、调解书只能送达本人或本人指定的代收人
4、向单位送达,可以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
5、有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
(二)留置送达
1、对当事人、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均可留置送达
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3、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单位转交
(六)公告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公法行为,诉讼和解是私法行为。
(二)结果不同:法院调解以调解书结案,诉讼和解一般由原告撤回起诉
(三)效力不同:法院调解解决民事争议,不能上诉,不能起诉,如有执行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因诉讼和解撤诉后,可以再起诉。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
(二)合法
三、具体规定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结案。
(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五)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约定担保条款。调解书确认的担保条款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七)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及时履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的,也是签字生效,事后制作的调解书,即使当事人拒收,也不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