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诉中申请回避的人员:有的参考资料说同学、邻居、同事不在申请回避人员范围内。而杨秀清老师在练习中说在其范围内。问:有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些说法究竟选择何种?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法条中的“其他关系”是指姻亲、同学、同事、师生,邻居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