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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5日
   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问题]175.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况可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多选)
      A、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B、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
      C、在申报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
      D、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
    [解答]公示催告程序,是在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或其他事项权利人因非法律上的原因对该事项的权利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也称之为除权程序。 
    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 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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