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一发生, 先把被告找, 被告住所地,
找他没商量。住所虽然小, 问题可不少:
公民凭户籍, 如果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
均非城镇户, 被告居住地。
迁出没落户,经常居住地;
这个也没有,又该怎么办?
还不足一年,原户所在地,
超过一年者,居住地来管;
都在牢里蹲, 被告原住地,
关了过一年, 哪蹲归哪管;
法人主营地, 主办地也要。
合伙又联营, 办事机构丢,
注册登记地, 谅你没法逃;
整个一盲流, 被告分几地,
住所都来管,法院搞创收。
特殊情况下, 照顾到原告。
原告住所地, 维权也正当:
被告住国外, 绿卡不重要;
被告不见了, 身份诉讼找;
一方没自由, 劳教与监禁;
追索赡养费, 子女分辖区。
离婚很容易, 关键谁来管:
一方为军人, 还是非文职, 原告住所地;
双方为军人, 被告住所地, 团级单位地;
一方住所地, 离开超一年,
若要起诉他, 原告住所地。
双方都这样, 先要看被告,
经常居住地;可怜不固定,
只要起诉时, 原告住所地;
国内来结婚, 定居国不理,
婚姻缔结地, 最后居住地;
国外去结婚, 定居国不理,
一方原住地, 最后居住地;
一方去国外, 一方来留守,
不管谁起诉, 国内住所地;
双双在国外, 就是不定居,
原告与被告, 原来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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