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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诉专题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日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又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对此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1条)。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意见》第22条)。
  (7)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4条)。
  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确定作出了大量的规定,这就给大家如何将这些具体规定运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尽管难度很大,实际上只要将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经过分析,熟悉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个基本思路,考试大认为准确掌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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