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抗诉行使其法律监督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