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权利的代理必须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提示] 委托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特殊权利的比较
委托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特殊权利相比较,在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方面是相同的,均需要经过特别授权或者当事人同意;其区别在于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多了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两项权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居住在中国领域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是托交给我国法院时,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程序因当事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离婚案件较为例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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