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这里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发生了某些使诉讼无法进行的事项,所以诉讼过程要暂时停止一下,待到该事项经过,诉讼重新进行。这里需要注意:诉讼终止事项只是对诉讼进程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不能达到终止诉讼的程度。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如果继承人准备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继续进行;如果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终结)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完结的;
第六,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这里区分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进行的事项发生在哪个阶段。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终结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简言之,终结审理的本意就是:既然诉讼当事人中缺少了一方,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不如直接终结的好。
终结审理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二,被告死亡,没有一场,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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